串通投标罪
实际上,这句话并不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而是一种夸张的说法,用来形容企业家面临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这提醒企业家在追求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加强企业管理,合法合规经营,才能避免陷入法律泥潭,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可持续发展。
从今天起,鞠律将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解析企业家高发常见的若干罪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解读法律规定、分析典型案例,企业家可以更好地预防此类犯罪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今天,我们继续来谈谈:串通投标罪。
一、罪名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罪名概念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简单说,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报价(互相抱团操纵价格),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内外勾结内定中标),利用“潜规则”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破坏招投标公平秩序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招投标本应是公平竞争的 “赛场”,但有些商家却动起 “歪心思”,通过私下串通排挤对手,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给大家看一个真实案例:2023年,湖北某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达1.2亿元。当地5家建筑公司负责人私下多次开会,约定由A公司以“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其他4家公司故意报高价陪标。中标后,A公司向另外4家公司支付“陪标好处费”共计80万元。
项目施工中因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5家公司罚金共计200万元,5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缓刑1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方面
1、投标人之间串通
私下协商投标报价,如约定最低报价、轮流中标;约定中标后分包项目或支付“陪标费”,如开头案例中A公司向另外4家公司支付“陪标好处费”共计80万元;联合排挤其他投标人,如故意让某公司报高价出局。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招标人提前泄露标底、评标标准;招标人暗示投标人调整报价;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如增设不合理资质要求。
(二)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国家、集体或公民的财产利益。串通投标会导致招标方支付虚高成本,其他合规投标人失去公平竞争机会。
(三)主体方面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投标人:包括参与投标的自然人和单位,如建筑公司、供应商;
招标人:包括负责招标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如国企采购部门、政府招标办人员。
(四)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串通,且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为之。对于过失行为,如投标文件偶然相似,不构成犯罪。
三、对罪名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1、轻微串通未造成损失
投标人之间仅简单沟通报价,但未影响中标结果或造成损失,属于行政违法,可能面临罚款,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2、正常商业协商
投标人就技术方案、合作模式等合法内容沟通,未涉及操纵价格或排挤对手,属于正常竞争范畴。
3、无实际损害后果
串通行为被及时发现,招标活动重新组织,未造成国家或他人利益损失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四、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刑事责任
(一)自然人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例如,陈某因串通投标导致150万元损失,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二)单位犯罪
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如投标负责人),按自然人犯罪标准处罚。
例如,某建筑公司参与串通投标,中标金额800万元,法院对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总经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来源:鞠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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