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警权的边界在哪里?苏州和服女孩被寻衅滋事传唤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08-18 15:10:04 浏览量:0 【字号:默认 超大

警权没有边界,人民就没有自由;自由没有边界,社会就没有秩序,警权的边界,始于法律的授权;自由的边界,止于法律的禁止。

一,违反了什么法?

苏州淮海街一个女孩穿和服拍照,被警官吼,之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视频刷屏,后续coser女孩发声,对伤害民族感情表示歉意,评论区见仁见智,有的认为女孩欠妥,有的认为她没有伤害其民族感情。但现场民警的民族感情显然被伤害了,在半分钟的视频里,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他的愤怒,视频对话如下:

女:我们是来拍照的。

警:如果你穿汉服来,我绝对不会这样说。但是你穿和服,啊,作为一个中国人来说,你是中国人。

女:呃。

警:你是中国人吗?

女:我想请问你可以这样大声对我吼吗?

警:可以。

女:为什么?

警:那现在啊,如果你们不配合……

女:我想有什么理由呢?

警:呃,涉嫌寻衅滋事,好吧。

女:拍一个衣服就……

警:那你跟我们回去吧,好吧。(拉衣服)走走走,(多人)走啦,(疑似推)走。


这位警官,他自己看不惯中国女孩穿和服,我能理解他。但作为一名执法民警,他的行为很不专业。他质问女孩是不是中国人,问题是,法律普遍适用,如果在中国穿和服照相是违法的,那么外国人也违法;如果不违法,中国人也不违法。法律,是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公约数。执法者,不应把自己的情绪、个人的道德好恶,带入公务活动中。

如果按照视频中民警的标准,他执勤的那条街上,日式店招的店主,手持日式食物的顾客,也可以被寻衅滋事。开日系车呢?穿西装打领带呢?推而广之,汉服也可以联想万恶的旧社会?旗袍代表国民党反动派?还有什么不能被寻衅滋事?法律的边界在哪里?公民是否违法,标准必须明确,否则人们无所适从。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行。是否寻衅滋事,核心看:社会秩序有没有扰乱?手段是否霸道横行?它脱胎于流氓罪,分为寻衅滋事罪,和违反治安寻衅滋事,前者是著名的口袋罪,后者也易被滥用。但,再大的口袋也得有边界。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女孩的微博说“在街的另一头拍了两张,之后和摄影排队等章鱼小丸子的时候被jc围了然后带走了”,如果这个过程是事实,显然没有横行霸道、打群架、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达不到寻衅滋事的标准。难怪就连胡锡进都认为公安于法无据。

二,免于恐惧的权利:身体接触的正当程序。

苏州和服女孩案,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当严肃讨论:警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触执法对象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延伸(衣服)?因为这意味着处警措施的升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克减,非经正当程序、法定条件,不得实施。尤其是,一般公众,在大街上当众被(包括异性)架走,可能失去8-24小时自由(可以过夜,苏州和服女孩就是半夜1点出来的),后续还可能升级为拘留等强制措施,留下人生污点。更何况,还有“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两盏红灯高悬。让公众免于恐惧,更显重要。

警务人员,是执法专家,但普通公众不是,所以《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处警”提出了两条金标准:“适度”、“释明”。适度,是指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或者以轻微动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优先选择口头制止。对于口头制止可能导致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徒手制止(允许接触身体,但应避免直接打击头、裆等要害)。  释明,即警务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内容包括“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民警命令的后果”等(见第十章第3、4、5条)。

简言之,在执法对象保持平和,询问执法依据,适当辩解时,警务人员只能口头制止违法行为,不能伸手。只有执法对象行为升级,使用暴力、逃跑、毁灭证据等法定情形发生时,方可升级为徒手制止。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在此情形下,升级到徒手制止、或者强制传唤时,方可接触执法对象身体。

反观这段视频,警官的执法,几十秒内,迅速升级:女孩问你可以这样大声对我吼吗?回答可以。女孩问理由。答涉嫌寻衅滋事。女孩试图辩解拍一个衣服就(寻衅滋事)?警官说,那你就跟我们回去。紧接着就拉女孩的衣服,疑似另一位执法人员推她的背(视频不清晰)。期间没有出示证件。在另一段视频中,这个女孩,和一位男士(摄影师?),各由两名警务人员架走。

显然,女孩没有任何暴力,此时民警应以口头制止为原则,如果女孩只是询问执法依据,或者进行必要的辩解,在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女孩试图逃跑或者使用暴力等)之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传唤之前,民警不得迅速升级为接触衣服或身体的措施。但我们看到,对于女孩的辩解,警官没有倾听,直接打断,又没有给出简洁、明确的指令(比如“命令你立即换掉和服”),也没有告知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比如“否则将以涉嫌寻衅滋事对你传唤,如果你拒绝依法传唤,我们将强制执行”),就直接发生身体接触,当众将她们架走,这显然不符合“适度”和“释明”规则。当然,这段视频很短,如果此前有明确指令,女孩有升级行为,希望苏州警方公布执法记录视频,为公众释疑。

三,三个细节:查手机、删照片、不要上网。

女孩的微博还透露,在里面,被查勘手机所有内容、删照片、被警告不要发到网上。这起案件,处置的是女孩当时在苏州这条街上拍照涉嫌违法,勘查她手机所有内容的依据何在?删照片,更难理解,既然以寻衅滋事传唤,在她们脱离公共场所,带至警局之后,寻衅的基础已经消失,进一步删除照片的必要性是什么?而且,如果是违法证据,也应该保存固定,而不是删除啊。至于警告不要上网,就更加匪夷所思,如果公安的处置是对的,那么她讲出来,对大家是个警示,如果不对,她有批评的权利,如果她讲的不实,公安可以全面澄清,或者依法处理,不让上网,理据何在呢?

我们也曾为多位警务人员(包括苏州的警官)辩护过,当他们作为个体面对公权力时,同样感到弱小和无助,同样希望得到依法、公正、善意、文明的对待。大家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想想这个女孩,被当街吼,被架走,被翻手机、删照片,她如何与自己的这段遭遇和解?如何面对家人、朋友、闲鱼买家、(以及如果是她请来的摄影师也被牵连)。我们有不少当事人,或者家属,患上(复发)抑郁症、PTSD,有的就是想不通,执法怎么可以这样?怎么跟电视上演的完全不一样?反倒是那些(自以为)大彻大悟放弃幻想,或者百折不回坚信法治的人,更容易挺过来,但这两者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依然在不安焦虑与无望中默默煎熬。然则这是我们所愿的吗?用纳税人支撑的公务人员,不该依法、公正、善意地对待民众吗?法律不该让大多数人感觉到安全?为大多数人所信任、信仰吗?

苏州女孩穿和服照相,违反了什么法律?处警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希望苏州的警务督察部门,检察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布结果。如果认为处警合法,请公布法律依据,同时检查一下自己和亲友,有没有亚洲、美洲、欧洲、澳洲的衣服、手机、手表、车辆?告诉大家应当如何处理?以后大家去苏州时,也多加小心。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请苏州警方公开道歉,为苏州挽回声誉、为法治留下颜面。

今夕何夕?想当初,孔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曰割鸡焉用牛刀?子游说昔者夫子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倘夫子在世,预闻苏州之事,不知会如何删减春秋了?


附:相关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十章 处警
10―03.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3.使用处置措施的基本要求。
(1) 适度。
①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②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置。
(2) 安全。处置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和他人伤亡。
4.口头制止。
(1) 使用条件。
①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或者以轻微动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可以口头制止。非暴力方式,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或者逃避等方式拒绝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口头谩骂、侮辱民警以及其他在场人员,但未主动与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②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2) 内容。
①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②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③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民警命令的后果;
④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⑤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3) 用语要求。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4) 调整措施。
①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
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徒手制止。
(1) 使用条件。
①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徒手制止。
②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2) 使用限度。徒手制止的,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

(3) 调整措施。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本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来源:北京执道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