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收藏品类案件:原一审十年,重一审两年,六名被告人免处
今天收到张富案的重一审判决书,我与胡孙承律师代理的张富、张志超各获刑两年一个月,其他六名被告人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该案原一审时张富、张志超各获刑十年二个月,十年,其他多名被告人则接近于实报实销,包括建议量刑七八年者。
原一审之后,各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在这过程中,我们又至各部门、与各色人等沟通,并争取到当地政法官员的广泛同情,以至于在我们与司法机关沟通的过程中,他们也积极帮助我们沟通、协调,最终二审未开庭而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换了检察官,检察院变更起诉,将诈骗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建议量刑也大幅降低。但集资诈骗也是我们断然不能接受的,于是我们又多番沟通。
过程非三言两语所能概括,我也很难像有些律师那样把各种还算平常的事情艰辛化,实则也不艰辛,我们只是与检察官、法官多沟通了几遍,至各部门多跑了几遍罢了。最终,我们说服了法官,也争取到了当地政法官员的广泛同情(这一点不便详细描述),最终,量刑较原一审减少了八年多,还有几天人就出来了,其他六名被告人统一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艺术收藏品类案件,这几年争议很大,我们认为明显无罪的案件,不影响司法机关认为有罪,且绝大多数是以诈骗罪指控、判决,典型的便是谢留卿案。可以说,谢留卿案,辩护团队在各个方面都已做到极致了,却最终败北,这虽非“战之罪也”,却也足够遗憾。这个案子更极端,只是销售退市人民币,且在公安侦查阶段便已将款项全部退还,检察机关却仍以诈骗罪起诉,且主犯建议量刑高达十多年,普通员工也建议量刑五六年、七八年不等。
原一审时,我至公诉机关沟通,想让他们变更起诉,检察官是一名三十来岁的女士,她很云淡风轻地说“我们这指控有问题么?”也就是说,张富等人的行为,在她们眼中,是完全可以判十多年的。罪责刑相适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且可能相差巨大。我们认为案件不构成犯罪,或刑期高到离谱的,在他们眼中却可能是理所应当的,这认知的鸿沟客观存在。
这个案件和我这几年处理的其他艺术收藏品诈骗类案件一样,也不能说是成功,因为从我内心而言,这就是无罪案件。但较指控、或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却已是悬殊巨大了。这是争取不到最优结果的无奈之举,可能也是最稳妥且对当事人而言最现实有利的做法。我再简单说一下这几年我处理的其他几个同类案件:
辽宁某案,起诉约七十人,其中四名被告人起诉至中级法院,后判决改变定性,基层法院判决的第一被告(周海洋律师代理)建议量刑十五年左右,最终量刑不到三年,起诉至中级法院的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十年(金额数亿,依法定最低刑判决)、六年、四年、三年。该案一案打下总和刑期二三百年。
辽宁的另一案件,检察机关指控三十余人,其中十八人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因介入太晚,一审未能争得开庭,量刑极重,二审争得开庭,又多方沟通,现二审虽未出结果,但几乎所有人都已取保,包括一审判刑十多年者。该案同样一案打下总和刑期二三百年。
山东某案,第一被告建议量刑十五年左右,最终量刑六年多,其他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也大幅降低量刑。
河南某案,一审十二年,二审接手,开庭后发回重审,目前正与检察机关沟通变更定性问题,进展顺利。
山西某案,同案“从犯”被判了五年十个月,“主犯”后归案,同一检察机关同意以缓刑化解,被我们拒绝。
上述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性,比如商品价格鉴定报告都足够荒唐,鉴定价格能低于进价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而很多是向国企进货(关于价格鉴定的问题,回头我会专门写一篇文章。我们曾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投诉相关鉴定机构,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得更严重,他们经常整出一份漏洞百出的鉴定报告,而这些漏洞百出的鉴定报告却决定了一大帮人的人生);比如直接以销售中的不当行为(比如夸大宣传)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则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完全是两个证明内容,而案件的“交易性”又足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比如他们都无视最高法的“对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将来事实的预测,不构成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比如这类案件,司法人员总喜欢以目的落空说定罪,殊不知,目的落空说若被滥用,整个社会的交易稳定性将会荡然无存。
艺术收藏品诈骗类案件有太多可说的,但不适合在这篇文章中说,近期我将专门写一篇。
当然,上述案件的成功,与体制内健康力量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这两年不到万不得已,我习惯于以最真诚的态度想方设法争取体制内健康力量的支持,比如张富的这个案件,当地政法官员便提供了诸多切实有效的帮助,他们沟通、协调不说,还为此召开过多次会议。另有一个案件,政法委书记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进作用。与法官的沟通也很重要,足够诚恳很关键,上述案件中,有一位法官有一天晚上十点多电话我说“杜律师,别的被告都好办,第一被告如何才能降到十年以下?”第一被告涉及金额数亿,即便依最轻的罪名,法定最低刑也是十年。我们讨论了几种方案,只是后来审委会未能通过。还有些案件,案件结束后与政法官员成了朋友,前不久其中的一位政法官员说“杜律师,你来了我请你到我家吃个家宴”,他说感佩于我在案件中的坚持。说这些,丝毫没有自矜的意思,而是我在真心思考我们在不具备政治因素的案件中到底该如何选择辩护方案的问题。这几年,很多当事人也开始信奉“无死磕不刑辩”,这自然有大量的现实因素,但长此以往也会形成社会的大撕裂,我们终究要找出解决之道,才能相对和谐,否则,鸿沟会越来越大以至难以收拾。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而前提是各方都能尽可能的诚恳。当然我说这些,不是要否定死磕,实际上,很多死磕方案,在死磕之前都经过了很多轮的沟通或尝试沟通,而很多沟通成功的案件又不为外人所知,以至于外人知道的,只是极端死磕的案件了,他们也因此而被打上死磕的标签,这其实是一种大误解。
最后,希望每一个案件,律师尽最大的善意讲清事实,用最硬的证据守住无罪或罪轻的底线,案件便能取得不错的效果。也希望艺术收藏品案件,都能愈加规范,愈加罪刑相当,而不是如现在这般,动辄判决被告人十多年的刑期。

来源:杜家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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