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与受偿
小刘在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不幸被机动车撞倒,造成小刘两根肋骨骨折,需要修养两个月。事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司机全责。后因与机动车司机没有谈妥赔偿金额,小刘将机动车司机诉至法院并主张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1000元在内的各项费用。法院是否会支持精神损失费的诉请?
一、主张精神损失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明确了只有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特定物品受到损害这两种情形下,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下,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权基础方可成立。换言之,如果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财物遭受破坏,即便在刚购买的新车被剐蹭,过年时亲戚的熊孩子把书房的高配电脑破坏等情形中,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精神损失费,难以被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上述权益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均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只是最终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结合各省法院规定,对于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一般需要达到十级伤残及以上,才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方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本文开头的案例中,由于小刘两根肋骨骨折,根据最高院等司法机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未达到十级伤残标准中的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未达到伤残情形,故该案例中法院最后也未支持小刘的精神损失费诉请。同样,在前文提到的其他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例中,如未达到伤残标准,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失费就难以受偿。
在四川地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认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有以下标准:“(一) 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该规定明确了法院计算精神损失费需要参考的情形,在该背景下,以四川地区为例,根据前文四川省高院文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十级伤残为一万元、九级伤残为二万元,以此类推。如司法机关认定侵权人并非承担100%责任的,上述金额还应进行相应按责任比例进行折算。永久性损坏、灭失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等情形并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范围为500元至50000元,并由法院参考上述最高院规定中六项因素酌情认定。
三、建议
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首先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包括录音、录像,与侵权人在沟通时尽可能用微信文字聊天形成沟通痕迹,并留存侵权人联系方式,身份信息,以便在后续维权时使用。在与侵权人谈判赔偿金额时,首先考虑自身情形是否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未达到,则需考虑事故严重程度、对自身的生活影响(如误工、破坏行程安排等)酌情考虑提出精神损失的索赔,如对方拒不承担,则也不必强求;如达到相应情形,则可参考本文向对方提出合理的索赔金额。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的,则应在诉讼请求中酌情考虑精神损失的索赔金额,避免提出“天价精神损失费”,以免引起法官反感,增加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成本。
来源: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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