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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昔阳惊现死人复活处置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5-08-18 14:22:47 浏览量:0 【字号:默认 超大
昔阳惊现死人复活处置继承权
山西昔阳县三都乡罗庄村的陈子华在2006年病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其名下财产本应由其女儿陈令梅继承,然而,2023年9月27日,已经出嫁外村的陈令梅通过与堂兄陈某文的电话得知,父亲名下位于罗庄村的一套房产,已经过户到了陈某文的儿子、昔阳县交警陈某飞的名下。
2024年6月19日,陈令梅从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证后才得知,昔阳县自然资源局通过三都乡罗庄村村委会的两份证明便将她父亲留给她的房子于2010年8月过户到了陈某飞的名下,而在第二份证明中,居然出现了死人复活处置遗产的意思表达。
罗庄村村委会2020年8月22日出具给昔阳县自然资源局的第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村村民陈子华,因心脏病去世,其父母已去世,兄长已去世,本人一生未婚,有养女陈令梅,侄儿陈喜某、陈忠某、陈某文。兄妹四人放弃对陈子华的遗产继承,一致同意将陈子华生前住宅赠于其孙子陈某飞。以上情况属实。
在证明内容下方,依次有陈令梅、陈喜某、陈忠某、陈某文四人的签名和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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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村村委会出具给昔阳自然资源局的第一份证明(陈令梅供图)
罗庄村村委会2020年8月24日出具给昔阳县自然资源局的另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村村民陈子华因心脏病去逝,其父母已去世,将生前房屋昔建字<>赠于侄儿陈某文(侄儿)之子陈某飞(孙子),其两兄长陈喜某、陈忠某均无争议,情况属实。
该证明内容下方一次有陈喜某、陈忠某、陈某文的签名和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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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村村委会出具给昔阳自然资源局的第二份证明(陈令梅供图)
看到这两份村委会的证明后,陈令梅当即断定,两份证明纯属虚假证明。
在第一份证明下方虽然有自己的签名和手印,但她清楚地记得,父亲2006年去世后,自己2007年出嫁到了外村,她父亲留给她的房产就交给了陈某文代管,在2010年的时候,正值自己在家生育孩子期间,陈某飞的父亲陈某文找到她家,逼着她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并按了自己的手印,否则就不认她这个姊妹了。她不想把自己和陈某文的关系闹僵,迫于无奈,只好让陈某文如愿离开了。
罗庄村村委会给昔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第二份证明,更是属于子虚乌有,因为自己父亲去世时,自己还没有成家,父亲生前从来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陈晓飞,而罗庄村村委会在出具证明时,自己父亲早已不在人世,逝去的人怎么能够像活人一样处置自己的遗产?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村委会在出具证明时为何没有自己的签名和按手印?显然村委会在弄虚作假。
作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在过户登记表中也在弄虚作假,同样也出现了死人复活处置遗产的笑话。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栏中,明确载明“到实地进行调查,陈子华现将转让权与陈某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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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审批意见惊现死人复活处置遗产描述
陈令梅表示,自己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昔阳县自然资源局任何人向自己核实过任何情况。
显然昔阳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任何法定资料的前提下,将自己父亲留下的房产过户到了陈某飞名下并颁证的行为纯属错误。
于是,2025年1月15日,陈令梅一纸诉状将昔阳县自然资源局、罗庄村村委会以及陈某飞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昔阳县自然资源局过户到陈某飞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然而,在庭审期间,所有当事人没有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左权县人民法院一审直接以原告陈令梅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1年,且不存在可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陈令梅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了陈令梅的诉讼请求。
左权法院裁定是否有失公平公正?
左权县人民法院(2025)晋0722行初10号裁定书显示,左权法院驳回原告陈令梅的起诉,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左权县法院把陈令梅在2023年9月27日与陈某文的通话,认定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对此,陈令梅认为左权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因为,当时的通话仅仅是自己从陈某文的电话中得知自己父亲名下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了陈某文的儿子陈某飞名下,但是真是假自己并不确定,自己根本不知道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已经作出了行政行为。
陈令梅真正知道昔阳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将自己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陈某飞名下的时间,是在2024年6月19日。那天,陈令梅前往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后,才知道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是根据罗庄村村委会的两份虚假证据作出了行政行为,所以按照这个日期计算,自己的起诉根本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陈令梅认为,左权县法院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因为自己提起的是涉及房产的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
因此,陈令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晋中市人民法院撤销左权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对于此案,四海瞭望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过于草率。除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外,一审法院还忽略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海瞭望仔细阅读一审法院的裁定发现,该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自始至终都没有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所以,根据法院的被动性要求,法院是不得主动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受理案件的,也不得主动审查时效问题,同时也不得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虽然,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了陈令梅主张权利期间长达18年之久,此行为与《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相悖。
那么,《民法典》第188条是如何规定的呢?四海瞭望经过查询发现,该规定内容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法律还明确,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见,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的也只是一种模糊抗辩,并没有明确直接对陈令梅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这种情况法官也只能消极释明,即解释法律规定但不直接建议抗辩,以保证程序公正。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令梅的起诉后,陈令梅认为左权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官简单草率地通过起诉期限驳回自己的起诉,使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背后可能存在一些见不得阳光的阴暗交易,她希望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介入进行调查,如果是谣言可以对法官证清白,如果确有问题,也能够铲除一个公平正义的拦路虎。
另外,四海瞭望还认为,如果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是采用虚假证据将陈令梅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昔阳交警陈某飞名下,从而侵犯了陈令梅的继承权利,那么此案可能就会涉及到了刑事责任问题,法院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查清到底是谁偷走了陈令梅的继承权,谁又是偷窃继承权的帮凶。
陈令梅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陈令梅甚是期待。四海瞭望也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来源:腾讯新闻